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长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原审上诉人长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原审上诉人长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电力公司、机械公司、电器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机械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某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孙某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浏阳市人民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发强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游浩然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严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