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
原告何某乙。
被告何某丙。
被告何某丁。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与被告何某丙、何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丙、何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称:2009年3月,被告何某丙、何某丁因投资所需分别向原告何某甲借款x元、向原告何某乙借款x元,均约定按5%利率计至年底还清。但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还款,直到2010年7月8日,两被告才与两原告达成还款承诺协议,双方同意两被告在2010年10月底还原告何某甲借款本息合计x元,还原告何某乙借款本息合计x元,到期未还则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但到期后两被告仍然未予兑现承诺,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何某甲借款本息x元,偿还原告何某乙借款本息x元,合计x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丙、何某丁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丙、何某丁系兄弟关系,两人与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均系郴州市北湖区X村X村民。2009年3月,两被告因投资所需向原告何某甲借款x元,约定按5%月利率计至年底还清;2009年5月,向原告何某乙借款x元,约定按5%月利率计至年底还清。2010年7月8日,因该两笔借款被告何某丙、何某丁一直拖欠未还,经双方协商两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①何某甲的x元本金加利息合计偿还x元,从2010年7月起到2010年10月底还清,不得违约,否则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②何某乙的x元本金加利息合计偿还x元,时间从2010年7月起到2010年10月底止还清,不得违约,否则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书面承诺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两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两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合计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某丙、何某丁向原告何某甲借款x元,该款至今未还,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返还该借款的民事责任。同时,据两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可知,双方还就此借款约定了利息,但该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应从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连带支付原告何某甲借款利息x.50元。同理,被告何某丙、何某丁还向原告何某乙借款x元,该借款本金及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x.83元(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之日止),两被告亦应连带偿还。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丙、何某丁连带偿还原告何某甲借款本金x元,利息x.50元,合计x.50元,此款限被告何某丙、何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何某丙、何某丁连带偿还原告何某乙借款本金x元,利息x.83元,合计x.83元,此款限被告何某丙、何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6095元,由被告何某丙、何某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骆晴蓉
审判员郭蓉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