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安仁县众成中学,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X镇安仁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文华,北京市琨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海航宾馆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省安仁县众成中学与被告北京嘉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郴州市安仁县众成中学经郴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成立时间为2003年4月28日,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湖南省安仁县众成中学是其自行刻制的公章上的名称。
本院认为,“湖南省安仁县众成中学”实为郴州市安仁县众成中学自行刻制的公章上的名称,该名称非经登记注册程序,不能作为郴州市安仁县众成中学的合法名称对外使用。现湖南省安仁县众成中学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安仁县众成中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