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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XX医院与怀化XXXX有限公司广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XX医院。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XX,院长。

被执行人怀化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X,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怀鹤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怀化XXXX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怀鹤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怀化XX医院与被执行人怀化XXXX有限公司广告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某剑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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