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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华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洪鸿明,董事长。

被告株洲华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XX区XXXX大厦XX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华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华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华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诉讼保全费451元,由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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