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付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XX医院。
法定代表人邓XX,院长。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鹤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怀化XX医院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鹤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怀化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XX医院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某剑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