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于2011年7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向雪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原、被告双方的同意下,本院主持了庭前调解,原、被告共同确认本案简要事实如下:原、被告在2008年打工认识后相爱,于同年10月27日到古丈县民政局婚姻订记处登记结婚,于同年11月1橛排握毭W。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淡薄,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小孩半岁时,原、被告双方再次争吵,为此,被告于2009年6月叫其家人将嫁妆全部拿回家。此后,便外出务工,长年不归家已达两年有余,小孩一直由原告照料。原被告的夫妻情感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自愿离婚;
⒍弧姹砀嵯粤缸性3缘槎排握毭W的抚养;
三、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雪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向正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