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姜稚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罗良,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曾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曾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为由,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7188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李可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