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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略)*****大厦。

负责人蒋勤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职员,住(略)*****村附*****号。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1,汉族,(略)人,系株洲宏都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略)*****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2元,合计人民币1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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