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株洲市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执行人株洲兹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兹丘商贸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兹丘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株洲兹丘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株洲兹丘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学文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