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亿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可创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上诉人威海亿诚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可创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威海亿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威海亿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威海亿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威海亿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黄博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