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街X号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塘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蒋XX于2011年1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与被告蒋XX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和好,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夏文成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