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村*****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匡成国,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大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人,系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机关*****号。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人,系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略)*****镇*****组*****号。
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雅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8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兹丘凤凰城改造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项目,该项目于2010年6月完工验收合格,经兹丘凤凰城改造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7月30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并承诺2010年8月15日前付清。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期付清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赔偿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1年8月30日尚欠原告李某甲安装款x元,其它损失费用x元(含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x元,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甲人民币x元,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10月26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甲人民币x元;;
二、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如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甲则有权按其诉请的全部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3070元,由被告湖南株洲久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