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建筑监理员,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炳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检验师,住(略)。
委托代理张声文,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中东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