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建筑监理员,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炳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检验师,住(略)。

委托代理张声文,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中东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