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仇某乙,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下岗工人,住(略)。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仇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中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