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
被告郴州市XX出口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市XX出口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