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沙田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焕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家界联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拓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彭家巷X组。
沙田公司与汤某某、联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21日沙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沙田公司与被申请人汤某某进行协商,于2011年1月10日达成协议。沙田公司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沙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钟强
审判员尹相琼
审判员吕红军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