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略)。
上列四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桑植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贤才,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审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与原审被告桑植县X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桑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四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桑植县X镇人民政府在对该镇X村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四上诉人母亲谷红英因土地补偿与他人发生争议,多次找被上诉人有关工作人员解决问题,于2011年1月19日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桑植县X镇人民政府同意给宋某丁一次性补偿款8万元人民币;
二、谷红英与谷祥玉争执的土地补偿款由谷红英的女儿宋某丁领取;
三、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在签订协议后,将安葬在老观潭安置点施工范围内的父母坟墓迁出;
四、本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及其家属不得因此事提起任何诉讼或上访、申诉以及因此事牵扯到其他事情的处理。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竞
审判员汪云辉
审判员吕红军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