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生于1958年9月12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甲,女,生于1989年3月25日,汉族,广西大学在校学生,系陈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男,生于1957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陈某,系熊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55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熊某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熊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熊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熊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其余50元由上诉人陈某具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某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一O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