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经商,住(略),身份证号: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村X栋X号,身份证号:x。
被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塘坡X栋X号,身份证号: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湘银小区X栋X号,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