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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出生于(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5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受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任山东省蓬莱市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任XX、肖XX、蔡X等三十三人,非法吸收资金x元,造成x元无法返还,积极退还赃款30万元,非法获取服务费x元,这些服务费用于服务中心开支20余万元和返给集资户奖励及提成10余万元,剩下的全部投入未来农业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吴某某、方道胜、修某、赵某某、丁某甲供述;3、证人任XX、肖XX、蔡X等三十三人的证言;4、书证观光园入股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合同、收据;5、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1、其本人及其父母、哥哥、嫂子、姨母、表哥、表嫂、表弟等均在未来农业投资,是受害者。2、其系投案自首。3、自己及家人积极包赔受害人经济损失近1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某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2005年8月19日,由丁某琴负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某、修某、方道胜、魏旭霞、丁某琴(另案处理)。法人代表吴某某,五人预谋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吴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利用新闻媒体及以其它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大肆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资金高达8.8亿元。200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受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任山东省蓬莱市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任XX、肖XX、蔡X等三十一人,非法吸收资金1000万余元,全部上交未来农业公司,造成600万余元无法返还。被告人王某某领取服务费220万余元,用于其职务开支及再投资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服务费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经别人介绍知道投资未来农业公司回报高的情况后,多次到商丘未来农业火龙果基地等考察,并认识了方道胜、修某,二人向其宣传介绍未来农业的发展前景很好,参加未来农业公司工作能收到很好的回报。2006年3月在山东省蓬莱市设立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服务中心,任主任。后其亲友多人纷纷通过其投资,在此期间其将公司制作的各种宣传资料,积极向社会人员散发,这些材料是从公司市场部领的,主要内容是新闻媒体刊登的有关未来公司及对吴某某等人的报道,都是宣传未来农业的发展前景,高额回报等。开展吸存的方式有产品销售、借款、债转股等,介绍了集资户有30多人,吸收1000万左右的资金,有700余万元的资金没有返回,得到大约30多万的提成款,这些钱愿退出来。其个人在未来农业投资大约47万元左右。2006年10月份,吴某某和江戈到蓬莱服务中心,向集资户讲公司的前景广阔,让投资户放心,并在会上向集资户签订承诺书,保证投资未来农业无风险。其父母亲、哥哥、姨表兄、姨妈都在未来农业投了资,共投入有220万元左右。

2、吴某某、修某、方道胜、赵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等人供述情况基本吻合,均供述了未来农业公司成立情况,并供述了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纳资金三千万,后又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在社会上宣传,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吸存资金。

3、任XX、肖XX、蔡X等三十一名被害人陈述通过邹城服务中心王某某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1000余万元的情况同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情况基本吻合。被害人王XX陈述其系被告人王某某父亲,2006年至2008年以观光园入股、月返等形式合计在未来农业公司投资x元。被害人王某X供述系被告人王某某兄长,在未来农业公司投资96万余元。

4、上述被害人委托出资协议、借款协议、集资凭证、产品销售合同、收据、出资证明、收据、特许经营合同、吴某某承诺书、观光园入股合同、身份证明。

5、对未来农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证实未来农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8亿元。

6、未来农业产品提供卡、未来农业原始合同,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及凭证,被告人王某某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清单,王某某领取服务费220余万元,退回非法所得30万元。

7、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集资活动没有向我分局申报过。

8、被告人王某某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人员名单、金额汇总表,已经王某某确认。

9、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证明:经对被告人王某某父亲规劝,其父于2008年8月中旬到睢阳分局承诺尽快找到王某某,让其投案自首,后王某某于2008年9月2日到商丘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对其认定为投案自首。

10、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其本人及其父母亲、哥哥嫂子、姨母、表哥表嫂、表弟等均在未来农业投资,是受害者;其系投案自首;自己及家人积极包赔受害人经济损失近10多万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父亲、兄长在未来农业的投资不计入其犯罪数额,而王某某其他亲朋应属社会不特定对象,其吸纳的资金应计入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出其本人所得的服务费30万元,而其本人提出的积极包赔受害人经济损失近10万元,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与案发后主动归案,但在归案途中被抓获,系投案自首。被告人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未来农业公司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变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马丽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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