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徐xx诉被告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村xx号xx室。

被告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徐xx诉被告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振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被告高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9年1月2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约定每月按2.5%支付月息,2009年5月23日前归还借款,如到期未完全归还,则未归还部分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09年2月4日,被告以其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但至今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1月2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2.5%计算利息)。

被告高xx、张xx辩称,2009年1月24日,两被告是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17万元,根据约定扣除当月2万元利息,实际到手15万元,后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2万元利息,付到2009年10月被告无力再支付原告利息,愿意在2个月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1月2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现乙方(高xx,张xx)向甲方(徐xx)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170,000元整,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每月按百分之2.5支付月息,乙方承诺将于2009年5月23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如到期尚未完全归还,则未归还部分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09年2月4日,被告以其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现原告以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xx、张xx欠原告徐xx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未还,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被告原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人民币170,000元;

二、被告高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xx以人民币17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170元,由被告高x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楼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