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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曾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又名翟某德,男,生于1953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翟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翟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翟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100元由上诉人具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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