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
被告徐某。
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徐某,婚后夫妻感情比较和睦。近年来,双方为孩子及涉及原告家庭人员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平时被告不关心家庭孩子,经常外出和朋友聚会,双方不沟通,致夫妻感情淡薄,双方分床睡无夫妻生活已二年。2009年4月原告外出借房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一直满足原告的需求,被告就像围绕明星那样围绕着原告。平时孩子都是原告父母带养,原告父母很认被告这女婿。对原、被告夫妻生活问题,是原告拒绝被告过夫妻生活。2009年4月原告搬出分居至今,原告连自己的住处在何处都搞不清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家庭孩子及夫妻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4月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9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2009年10月29日本院受理立案,审理中,被告曾表示“既然原告这么坚持离婚,强扭的瓜不甜,同意离婚”,之后,被告表示考虑到家庭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遇及家庭生活矛盾问题上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让互谅,相互理解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照顾,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徐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秦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