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前退还原告陈某某押金2000元,并支付拖欠原告陈某某的工资1600元,共计3600元;
二、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减免。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