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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7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以群众分地为由,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他人将位于新蔡县X乡X村委曹某西组河埂南侧归该组村民曹XX所有的杨树伐倒。经鉴定被伐杨树蓄积量11.2355立方米。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林业局证明、被告人的归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曹X坤、梁XX、曹X举、曹X华、朱X、曹X伟、曹X义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新蔡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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