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男,系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峰艺术玻璃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乡X村X组。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风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火车北站府河桥市场建材二交易区DX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峰艺术玻璃加工厂、成都市金牛区和风装饰材料经营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以因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峰艺术玻璃加工厂、成都市金牛区和风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峰艺术玻璃加工厂、成都市金牛区和风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和峰艺术玻璃加工厂、成都市金牛区和风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