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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卖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原告河南永胜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x-3,住所地:辉县市胡桥办事处南云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文烈,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黄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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