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
被告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与被告罗××就借款问题双方商议自行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8月18日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调解处理妥当,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后收取9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员刘正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