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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

被告刘××,女。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李××就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诉称:2011年4月1日,原告在家中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号码为:0755-x),称原告在厦门使用银行卡透支6000元钱,并且涉嫌洗钱,并告知原告将银行卡内的存款存到其在公安局的帐号内保管,原告遂至上海普陀区X路X号中国银行,通过柜台将8万元汇到了对方提供的帐号(户名为刘××,帐号x,厦门中国银行公园支行)。后原告发现被骗,于当日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予以立案,并在中国银行办理了有关的冻结手续。但当原告至公安局要求退还其被诈骗的款项时,被告知,刑事案件暂未告破,建议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取得这笔钱没有合法的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给原告。

被告辨某,原告所诉的情况被告并不清楚,因为被告没有到过厦门,也没有在那里的中国银行开户,所以也不存在诈骗原告钱财的事实。被告的身份证于2008年被盗,并已于同年9月10日在新化县公安局荣华派出所重新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原告汇入8万元的这一银行户头,应该是犯罪份子盗窃被告的身份证后所为。如果以被告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厦门支行开户的帐户中确实有原告汇过来的8万元钱,这笔钱应该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是无辜的,为此遭受的损失原告应该给予补偿。

经审查,2011年4月1日,原告在家中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号码为:0755-x),对方自称是公安局的吴警官,同时告知原告,说原告的银行卡在厦门使用透支6000元钱,并且涉嫌洗钱,要原告将银行卡内的存款存到其在公安局的帐号内保管。原告遂至上海普陀区X路X号中国银行,通过柜台将8万元汇到了对方提供的帐号(户名为刘××,帐号x,中国银行厦门公园支行)上。汇款后原告发现被骗,于当日17时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该局接到李××的报案后,民警通过“挑战密码”,拨打该帐号所属银行电话进行密码挑战,均无网上银行功能,决定予以立案,并以沪普冻字〔0011〕X号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了以刘××名义在中国银行所开办的帐号为x上的x元,冻结时间从2011年4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现原告至普陀公安分局要求退还其被诈骗的款项时,因刑事案件暂未告破,尚不能按退还赃款处理,只能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刘××自述从未在中国银行厦门公园支行开户,身份证于2008年已经被盗,后于同年9月10日在新化县公安局荣华派出所重新补办了第二代身份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自愿将以其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园支行帐号为:x帐户内的x元于2011年7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李××。

二、原告李××自愿补偿被告刘××交通费用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正华

审判员康静

人民陪审员伍开文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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