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1月相识,于1986年元月12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婚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且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双方已分居九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亦未分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5年11月相识,于1986年元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系事实婚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故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双方均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