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系湖南省某某公司电瓷电器厂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某甲所有的座落在某某小区X—X号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1年10月X号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查封期内不得转卖、变买、办理抵押权及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三林
审判员何昌炎
审判员肖业余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晏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