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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湖南省常德市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劲松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万会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拟建废旧钢材市场,兴发垸村党支部书记石某某、村委会主任于某某找到被告人宋某某,要他把钢材经营户引到该村修建的废旧钢材市场进场经营。被告人宋某某表示尽力办好,并向灌溪镇X村委会提供了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保证钢材经营户不进场经营其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不退,灌溪镇X村委会则给被告人宋某某提供享受利润分成和无偿使用两个门面的优惠条件。废旧钢材市场修建好后,钢材经营户入场经营,灌溪镇X村委会就将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退还给了被告人宋某某。但该钢材市场经营不到一年时间,就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取缔。2008年下半年,灌溪镇X村委会在原钢材市场位置办了一个汽车修理厂,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找到兴发垸村村支部书记石某某,要求村里兑现承诺,但一直未达成协议。

2009年11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德市凯悦茶楼里又给被害人石某某打电话,要和他谈钢材市场的事,但石某某不愿意和他当面谈。被告人宋某某的一个外号叫“辉辉”(真实姓名不详,未归案)的朋友在同一个茶馆大厅里喝茶,见此情形就问宋某某是什么事,宋某某就告诉他兴发垸村钢材市场的事,“辉辉”听后就喊了七、八个年轻人,和宋某某一起直接开车到常德市城区的紫云山茶楼大厅里找到了和梅某某、周某某、汤某某一起喝茶的石某某,宋某某告诉同去的年轻人谁是石某某后,同来的年轻人对石某某拳打脚踢,强行把石某某拉上车,开车将石某某拉到了兴发垸村X村部后,宋某某又要石某某打开办公室的门,遭石某某拒绝。“辉辉”喊的年轻人就叫石某某跪在村部的旗杆下,见石某某不肯跪,又对石某某拳打脚踢,将石某某打倒在地,其中有两个年轻人从车上拿出两把砍刀威胁石某某。后石某某自己找了一间办公室坐下,“辉辉”喊的年轻人跟着进入办公室,使用饮水机的桶子继续殴打石某某,宋某某就把他们喊出办公室,并关上办公室的门,要石某某把镇里的领导喊来,坐下谈有关市场的事,但石某某不做声,不愿意和他谈,之后宋某某一伙就离开了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属十级伤残。

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鼎城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取得了被害人石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灌溪镇派出所民警廖某华、罗某出示的《关于宋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梅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09)常鼎公法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被告人宋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时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为逞强斗狠,邀集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为主邀集他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宋某某赔偿积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3、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持械寻衅滋事,可以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4、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可以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依法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劲松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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