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路程,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与被告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原告罗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吴燕燕
人民陪审员邹汉平
人民陪审员杨益兵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卿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