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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罗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铜桥,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安妮,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乙小女。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乙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乙孙女。

杨某丁、杨某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丙,基本情况同上,系杨某戊、杨某丁之母。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罗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颜铜桥,杨某乙、罗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何某某、胡安妮,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杨某丁、杨某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杨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权确认纠纷案件,经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后,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杨某甲提供了部分新证据,欲证明讼争房屋系其筹建,导致原判认定讼争房屋权属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最大限度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某辉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二○○九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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