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女,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荆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代理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荆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2月16日生下大儿子荆xx,2007年农历9月24日生下小儿子荆xx。原被告虽住在同一个村庄,但相互之间根本不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的坏习气逐渐显露。在上海打工期间,2010年春节前被告背着原告以无钱过年为由,在原告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间四处借钱,骗吃骗喝,原告知道后和其大闹一场,被告自知理亏,于2010年春节过后从上海回到家中,家中两个孩子全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不管不问,且分居至今一年半来原被告双方从未联系过。2011年农历4月6日,被告外出回家,原告就辞工回家想见被告劝说其好好过日子,被告躲着不见原告,使原告彻底绝望,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荆xx、荆xx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
(3)原被告的两个儿子荆xx、荆xx的医学出生证明。
被告荆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荆xx,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荆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日常生活中有吵架生气现象。2011年5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荆xx、荆xx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越尧
审判员刘凯
审判员李靖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