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理事长。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辰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该协议已于2011年5月8日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