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
被执行人李某乙(系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乙于2011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借款本息共计x元。该协议已于2011年4月7日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