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廉政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伍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