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中民时代广场。
负责人陈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卫某某于2007年11月5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透支消费,透支金额为人民币2,751.67元(暂算至2009年12月5日)。透支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卫某某归还透支款人民币2,751.67元,并支付2009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0.5‰计算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卫某某应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人民币2,751.67元;该款应于2010年5月至8月每月月底前各归还原告500元、9月底之前归还751.67元;
二、被告如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5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云华
书记员谢琴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