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胜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龙胜县民族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龙胜县文化局公务员,系原告朋友。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略)。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爱丰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查明:2010年4月间,原、被告对房屋租赁事宜进行过多次沟通后,被告同意将其位于桂龙路X巷X号房屋第一层二间门面及第二层全层统一出租给原告,月租金为4500元。原告自己使用第一层约100平方米,第二层约270平方米再由原告进行转租。房屋共有二条出入通道,一条是被告整座房屋的大通道,另一条是供一、二楼门面专用的通道。5月1日,被告收取原告租房押金4500元,同时,原告在押金收条上注明:如退租则按每月1000元,以天计交费。双方认可该押金是用于保证签订租赁合同的。

根据双方约定,出租房屋贴地板瓷砖,墙面刮双飞粉。在等待被告完成第一、二层房屋的地板安装、墙面粉刷期间,原告花费150元制作了一条横幅广告,将第二层对外转租。经过筛选并征得被告同意,最后确定将第二层门面转租给桑江广告公司。另,原告征得被告同意,花费300元对一楼厕所门进行了改建,花800元购买了一扇防盗门,交给桑江广告公司安装在二楼通往主楼道的门洞上。防盗门钥匙由桑江广告公司及被告保管。之后,桑江广告公司将部分货物搬到二楼存放。

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书》,因原告进场后需要时间进行水电安装,被告同意给原告一定的安装时间,为此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门面月租金4500元;乙方(原告)应于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被告)支付保证金x元;租金按月计算,由乙方于上月28日前交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付给被告保证金x元。双方对保证金的用途没有书面约定。之后,原告开始对承租的房屋安装线路和灯管(材料费1015元),并在一楼通往二楼门面的楼梯间焊接了一扇钢筋门。安装完工后,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被告索要房屋大门钥匙,以便于桑江广告公司进出。被告征求其大哥意见后,其大哥明确表示不同意配给原告大门钥匙,而桑江广告则声明没有大门钥匙不敢签合同。为此,原告多次委托朋友与被告协商配大门钥匙的事,每次被告均以其大哥不同意为由表示无奈。在多次协商仍得不到大门钥匙的情况下,双方于2010年7月10日协议终止履行《门面租赁合同》,但未能就各自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7月25日,桑江广告公司搬离被告的二楼房屋。2010年11月28日,被告与潘某另行签定《门面租赁合同》,将一、二楼门面租给潘某开饭店。潘某在装修期间,将原告原安装的电线及灯管拆除丢弃,但原告原来安装在二楼的防盗门仍保持原状。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押金及保证金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押金4500元、保证金x元、装修费2115元、招租广告费150元,共计x元。被告辩称应原告要求,被告花钱粉刷了一、二楼的墙面及天面,因原告解除合同,被告只能另行寻租,而承租人潘某租门面是用于经营酒店的,又另行对房屋天面进行吊顶装修,致使被告先前的刷墙行为成了无用功,造成了一定损失。且原告占用被告门面近2个月,致使被告错过了最佳出租时机,租金由4500元跌至4000元。综上,被告只同意退还原告部分保证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退还原告韦某某押金4500元,保证金1500元,两项合计6000元,限于2011年4月28日付3000元,余下3000元限于2011年5月28日前付清;

二、原告韦某某原安装在被告唐某某房屋二楼的防盗门一扇(价值800元)归原告所有,该防盗门钥匙由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退给原告,原告可随时拆除此门;

三、原告韦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5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当庭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如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廖爱丰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书员蒋彩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