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韶东,福建三山(略)事务所(略)。
被告福建省屏南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屏南城关翠屏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健,福建宁川(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4年出生。
原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建省屏南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已无法律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福建省屏南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审判长李新明
审判员陈勇
人民陪审员陆盛彪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