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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又名顾某某),男,1944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一凡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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