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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冯某某于199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6月登记结婚,1998年8月24日(农历七月初三)生下女孩冯某凤。被告嫌弃我生下的是女孩,经常对我非打即骂,使我无法忍受,于2000年1月7日外出打工,被骗至广东中山某地,因我从未读过书,无法找到工作,只能靠拾废品为生艰难度日。终于在2003年5月12日凑足车费后回到家里,但被告还是和以前一样对我继续打骂,对外说我不是他老婆。我再次无法忍受,于2003年12月1日又外出以拾废品谋生。被告也将我的衣服丢出家外,不许我回家,致使我今天有家不能回,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孩冯某凤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我自己都难以生存,无力抚养),婚后无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并婚生女孩冯某凤后,原告乘我在鲁塘煤矿打工时突然抛夫弃女离家出走,我知情后立即赶回家中,发动亲属四处寻找,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我只好带着嗷嗷待哺的女儿艰难度日。原告离家出走四年多,于2003年6月带着她与广东人生的一个男孩悄然回到自己的娘家,我根据我们瑶族人的风俗习惯,邀请双方村干部一起到原告娘家座谈做工作,当场签订和好协议书,我把原告母子接回了家,又共同生活了半年多。2003年12月5日,原告突然带着她与广东人生的男孩又一次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电话联系上了原告,原告与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在电话里辱骂我。我知原告无和好悔改之意,也准备起诉离婚。只要原告适当支付小孩抚养费,我便同意与她办理离婚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二、原告邓某某一次性给付婚生女孩冯某凤的抚养费4000元(已当庭支付给被告冯某某)。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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