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需先进行治疗确定手术费用为由,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