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某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某限公司第二工程某
负责人林某乙,该工程某经理。
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某限公司、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某限公司第二工程某委托代理人杨斌
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某郴宁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追加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工程某局长。
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某、四川武通路桥工程某郴宁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委托代理人舒胜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某限公司、被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某限公司第二工程某、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某郴宁高速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追加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某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退回原告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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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人民陪审员张衡英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