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被告人)赵某。
原某诉人赵xx。
原某被告人赵x全。
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某诉人赵xx指控原某被告人赵某、赵x全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无罪;二、被告人赵x全无罪;三、被告人赵某赔偿自诉人赵xx各项经济损失x.57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重新鉴定费1020元,由自诉人赵xx承担;五、驳回自诉人赵xx对被告人赵x全的民事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安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康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