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罗某某所有的位于攸县X镇美丽新城R栋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为12个月,该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出卖、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李绍远
人民陪审员张向东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