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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2011年7月19日,原告刘XX就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8月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何X,X年X月X日生次女何某,X年X月X日生男孩何M。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并与她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与原告却分居多年,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偿还欠原告亲属的x元债务;3、所有婚期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4、判决儿子何M由被告抚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XX辩称,1、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诉称被告与她人同居且生有小孩不属实;2、被告未欠原告亲属x元;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不要;4、被告同意婚生男孩何M归被告直接抚养。

经审查,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举行订婚仪式,1990年8月按乡俗举行结婚典礼,1991年2月在新化县炉观区X乡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按乡俗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女孩何X,X年X月X日生次女何某,X年X月X日生男孩何M。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自2009年8月份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被告的姐姐何苏华欠原、被告2000元;无共同债务。原告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何XX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XX与被告何XX婚生女孩何某由原告刘XX直接抚养,婚生男孩何M由被告何XX直接抚养;

三、原告刘XX与被告何XX的共同债权2000元归被告何XX所有;

四、原告刘XX与被告何XX所欠债务,谁经手谁负责清偿;

五、原告刘XX与被告何XX的共同财产不再异动,在谁处即归谁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被告何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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