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国峰,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2元,退还给四上诉人。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钱晶